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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立圖書館自習室使用規範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修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修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修定

一、彰化縣文化局為維護彰化縣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自習室閱覽秩序及讀者權益,特訂定本規範。

二、服務對象:持有本縣公共圖書館個人借閱證讀者,家庭借閱證及團體借閱證不適用。

三、本館自習室設有70個座位,開放時間為:週二至週六:8:30-20:20、週日:8:30-16:50,週一及經本館公告休館日,不對外開放。

四、預約及登記使用方式:

(一)線上預約:至本館自習室座位管理系統,可線上預約8日內之座位(含當日)。

(二)現場登記:於自習室開放時間內,至本館選擇無人預約或登記使用之座位,現場登記並報到。

(三)使用時段開始30分鐘內(以座位管理系統時間為準)刷卡報到並入內使用,逾時未報到則取消該預約或登記時段座位權益,另將該預約或登記座位名額開放供其他到館讀者登記使用

(四)使用時間以半小時為單位,每人每時段限預約或登記一個座位。

(五)已預約座位,因故無法前來者,最遲應於預約時段起始前,至本館自習室座位管理系統取消預約。

(六)讀者若有座位使用上之爭議時,本館以自習室座位管理系統紀錄為主。

五、違規記次:

(一)凡線上預約座位之讀者,應於預約使用時段開始30分鐘內,以該借閱證刷進本館自習室座位管理系統報到,逾時未報到則取消該預約座位權益,並記錄預約違規1次。

(二)凡現場登記座位之讀者,應於登記使用時段開始30分鐘內,以該借閱證刷進本館自習室座位管理系統報到,逾時未報到則取消該登記座位權益,並記錄使用違規1次。

(三)讀者如確定提前結束離座不再使用座位時,應至本館自習室座位管理系統點選「結束使用」,未點選者記錄使用違規1次。 

(四)讀者不得持他人借閱證,線上進行預約或現場登記自習室座位,凡冒用或借用他人借閱證或代用多張證幫其他讀者佔位經查屬實者,本館得取消申請者及冒用者當次自習室座位使用權利,並請讀者離開自習室,另記錄使用違規1次。

(五)讀者若需暫時離開自習座位以1小時為限,凡離座1小時未歸,視同放棄使用,得於座位不足情況取消該座位使用權利,並記錄使用違規1次;另其物品移至三樓數位多媒體學習區置物櫃放置,且不負保管遺失賠償責任,並將該座位開放供其他到館讀者登記使用。

(六)讀者進入自習室應服裝整潔、保持安靜並維護環境清潔,不得以物品佔位、赤腳、穿著拖鞋、吸菸、飲酒、飲食、嚼食檳榔、嬉戲追逐、喧嘩、朗讀、隨地吐痰、亂丟紙屑等影響閱讀之行為,攜帶行動通訊設備者應設定靜音,如需使用應至室外接聽。如有違反,經本館人員規勸無效者,記錄使用違規1次,若有嚴重影響其他讀者權益之行為者,本館人員得請其立即離館。

六、使用違規次數累積達3次者,暫停使用自習室權利30日(即無法線上預約及現場登記使用座位)。預約違規次數累積達3次者,暫停線上預約自習室座位權利30日(仍得現場登記座位)。

七、讀者應妥善使用自習室各項設備,如有毀損公物設施,須負賠償責任;個人財物應自行保管,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八、為維護自習室秩序與讀者權益,本館人員得不定時進行查位,讀者應主動配合出示借閱證以備查驗;為維護公共用電安全,讀者不得私自接用自習室電源、調整空調開關和溫度,若有任何問題,請洽館員處理。

九、讀者如有違反本規範,經本館人員規勸無效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要求讀者離開自習室並暫停其閱讀權利;情節重大者,得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十、本規範未盡事宜,悉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規範經報彰化縣文化局核定後,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