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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公共圖書館通借通還服務須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府授文圖字第1130494495號函訂定

一、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本縣公共圖書館館際合作及資源共享之目標,便利借還書,提升圖書館服務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本縣公共圖書館,指本局所屬彰化縣立圖書館、員林演藝廳圖書室、南北音樂戲曲館圖書視聽資料室及本縣二十六鄉(鎮、市)立圖書館。

三、通借服務:提供線上預約本縣各公共圖書館圖書資料並指定取書館,待預約圖書資料移送到指定取書館後,讀者至取書館借閱之服務。

(一) 申辦過本縣公共圖書館借閱證(團體借閱證除外),無逾期未還書、停權未期滿或罰款未繳清之讀者,即可申請通借預約服務。

(二) 在架(狀態為在架)及流通中(借出、預約保留、跨館移/轉送中、送回原館藏地等借閱或移送處理狀態)之圖書資料,均可通借預約。但新書、參考書、期刊、言情小說、漫畫、視聽資料及圖書資料含有附件者(如光碟、易碎品或相關註記者)等圖書資料不包括在內。

(三) 各公共圖書館得依其館藏政策,考量資料類型、特性、件數等因素,決定該館圖書資料是否開放通借預約。

(四) 通借預約跨館取書與非在架書預約原館藏館取書合計可預約冊數以十冊(件)為限。

(五) 通借預約之圖書資料送達讀者指定取書館後,將發送電子郵件通知讀者,保留待取天數七天,以圖書資料送達指定取書館之日起計算,保留待取期限適逢休館日則順延。

(六) 逾期未取預約書(包含通借預約跨館取書與非在架書預約原館藏館取書)累計達三冊,暫停預約權利六十天。

(七) 預約圖書資料,若已開始執行移送至指定取書館之作業,或已送達取書館等待讀者取書,將不能取消該預約申請,以避免浪費圖書館人力及運送資源。

(八) 通借預約在架書時,取書館不可為圖書資料原館藏館。

(九) 借閱順序以預約讀者為優先,次為現場讀者。

(十) 通借預約之圖書資料,若因圖書破損或其它原因致無法借閱時,將通知讀者並取消該預約申請。

四、通還服務:提供讀者借閱本縣公共圖書館圖書後,可至任一間公共圖書館歸還圖書之服務。

(一) 一般圖書資料未含附件者,均可透過通還服務歸還。

(二) 為保護光碟、易碎品或相關註記之資料完整,視聽資料及圖書資料含有附件者,均不受理通還服務,且不可投入還書箱。

(三) 圖書資料若有遺失、破損或汙損等情事,可至本縣任一公共圖書館賠償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資料,如欲以賠書款作為賠償,須自行至原館藏圖書館辦理。

五、本須知所提供之通借通還服務為免費。

六、讀者須提供可正常收信之電子郵件信箱,若電子郵件信箱有異動,應主動立即至本縣公共圖書館館藏查詢網站或親至本縣公共圖書館臨櫃更新,以免收不到提醒通知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