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品所有人請自公告日起6個月內,於本館開館時間,持本人之身分證件親至一樓服務台辦理領回。依據「彰化縣立圖書館拾得遺失物品處理須知」第六點規定,公告招領為期六個月,公告超過六個月,仍無人認領者,依該須知第二點第二項「遺失物經公告或通知而未於期限內認領者,本館得逕行處理,並不負保管責任」辦理。